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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新药多维价值评估与多元支付框架
来源:[[02_项目档案/研究咨询/2022_多层次医保创新药支付_BMS|BMS CDF 创新药支付报告]] 置信度:高 2026-06-04

摘要:本框架分两层——五维价值评估(覆盖临床/患者/创新/经济/社会价值)作为评估底座,多元共付结构(基本医保+补充保险+慈善+风险分担)作为支付实现路径。适用于针对跨国药企或医保部门的创新药定价、准入和支付政策咨询。


一、五维价值评估框架

评估创新药的价值不应只看临床疗效,须同时考量五个维度:

维度核心内容评估要点
临床价值疗效、安全性、相比现有治疗的附加效益有效性数据、不良反应、适应症范围
患者价值生存质量改善、直接/非直接医疗成本减少QALYs、患者报告结局、就医便利性
创新价值首创性(FIC/BIC)、填补未满足需求程度研发投入、专利期、全球上市情况
经济价值对医保基金预算的影响、社会经济负担减轻基金影响分析、ICER、间接成本
社会价值促进就业、支持医药产业、提升国家创新能力社会贡献、地区公平性考量

⚠️ 现状差距:中国当前谈判主要评估临床价值+基金经济性,患者直接非医疗成本(交通、误工)和间接成本尚未纳入,存在系统性低估创新药价值的问题。

ICER 阈值参考

标准数值说明
WHO 建议(2000年)1-3 倍人均 GDP中国行业指南仍沿用此标准
英国 NICE 实际使用~0.5-1 倍人均 GDP发达国家实际阈值更低
中国实证研究测算0.63-1.45 倍人均 GDP更符合中国卫生决策环境

政策含义:中国目前行业指南推荐的 1-3 倍阈值偏高,可能导致一些实际上性价比不高的药品通过评估;应开展更多本土实证研究确定合适阈值,并对罕见病、地区高发病等特殊情况设置差异化参数。


二、多元共付结构

理想模型:分层分责,各司其职

创新药支付体系
├── 基本医疗保险(主体)
│   └── 国家谈判 → 医保目录乙类 → 支付标准确定
│
├── 补充医疗保险(补充)
│   ├── 城市定制型商业健康险(惠民保)
│   └── 商业健康险(覆盖超出支付标准部分)
│
├── 慈善捐赠(兜底)
│   └── 患者援助项目、基金会
│
└── 风险分担协议(不确定性处理)
    ├── 基于疗效:达标付款,未达标退款/折扣
    └── 基于财务:约定医保费用上限,超额由药企承担

国际参照:德国模型

德国附加效益评估(G-BA)流程:

  1. 新药上市 → 药企自主定价,法定医保全额支付(第1-12月)
  2. G-BA 评估附加效益等级(重大/显著/轻微/无附加效益)
  3. 根据附加效益等级在第13月起进行价格谈判
  4. 具有显著附加效益的药品可获保价或溢价

对中国的启示:可借鉴”上市首年自由定价”机制,给创新药在获得充分真实世界数据前留出过渡期,避免谈判压价过急影响创新积极性。


三、医保目录动态管理

退出机制的重要性

指标数值
2008年医保目录药品数1535 种
2021年医保目录药品数2860 种
2021年调入74 种
2021年调出11 种

问题:调入远多于调出,目录持续膨胀,挤压新进药品的空间。退出机制建立须有科学评估方法和透明标准作支撑。

多方参与决策

参照美国 P&T 委员会(Pharmacy & Therapeutics Committee)经验,评估决策应纳入:

  • 临床医生、药师(医学评估)
  • 卫生经济学家(价值评估)
  • 患者代表(需求视角)
  • 医药企业代表(产业视角)
  • 保险机构代表(支付视角)

中国现行机制中缺少患者代表的直接参与,建议补充。


四、框架复用建议

最适合场景

  • 跨国药企客户:支持其就创新药定价/准入/支付提出政策倡导
  • 医保政策咨询:评估某类创新药(尤其罕见病、肿瘤)的准入路径设计
  • 补充医保产品设计:为惠民保/商业健康险设计创新药覆盖方案

注意:本框架基于 2022 年政策环境,2023 年以来国家谈判规则有所调整,引用时需核查最新政策细节。